為什么要積極開展作品版權登記?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一旦完成,無論是否發表,著作權人都依法享有版權(著作權),作品登記采取自愿原則。由于在實踐中通常會出現權利狀況難以判斷、權利狀態不夠清晰的問題,不利于權利人保護和行使權利,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著作權人應及時進行作品登記。
1、作品版權登記能夠幫助著作權人確定和明確著作權的歸屬,避免著作權糾紛。
2、作品版權登記在著作權人被侵權需主張自己的權利時,登記的事項可作為擁有權利的初步證明。
3、作品版權登記在授權時,登記的內容可以作為擁有權利的證明,有利于版權交易的進行。
作品申請資源登記的申請人有哪些?
依照國家版權局《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請作品登記。
凡戶籍在河北省的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以及在河北省注冊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非河北省戶籍人員需提供在冀暫住證明),都可申請對其創作的作品在“河北省版權服務平臺”www.hebeibanquan.com.cn進行免費著作權(版權)登記。
作品登記流程
1.平臺首頁通過手機號/用戶名登記已實名賬號;
2.點擊“著作權管理-作品登記-新增登記申請”,進入作品登記界面;
3.按平臺要求完善作品相關信息,上傳相關附件,填寫作品自愿登記說明后點擊“提交申請”;
4.在彈窗中確認“登記通過后是否出具紙質作品登記證書”以及“登記通過后是否申請首頁作品展示”;
5.如申請被駁回,可在“登記申請管理-退回修改”列表中點擊“修改”進入編輯頁面,并參照“審核意見”補充、完善資料后再次提交審核。
注:登記通過后,作品登記電子證書可在“著作權管理-已登記作品管理”的列表操作中點擊“自助服務”進入查看證書界面,點擊“電子證書”進行下載,或點擊“首次打印”申領紙質證書。電子版證書與紙質證書效力相同。
作品權利的保護期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各類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有所不同。
(一)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二)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四)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作品的合理使用及限制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哪些侵犯版權的行為容易被公眾誤認為是合法行為?
1、日常生活中,歌手等表演者使用他人音樂、編劇作品進行演唱和表演;2、餐廳、飯店等機構使用他人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3、KTV、卡拉OK將他人音樂作品制作進點歌機點唱;4、網絡服務商提供MP3或影視作品供在線收聽或下載(利用網絡非法傳播作品);5、電視臺將MTV、電影片段供觀眾點播等都應取得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的許可支付報酬,如未經許可,就屬于侵權;6、計算機硬件服務商非法預裝軟件,等等。
版權受到侵犯之后怎么辦?
版權受到侵犯時,著作權人首先要注意搜集和保存證據,然后可以選擇通過以下途徑尋求解決(1)和解:當事人有自行解決的意向,可以協商處理版權糾紛;(2)調解:當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權局、著作權保護機構如版權保護中心、版權保護協會、律師事務所)及自然人等調解著作權糾紛;(3)向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的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通過提交立案申請書、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或制品以及其他證據,申請對侵權行為立案查處;(4)仲裁: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5)訴訟:直接向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哪些材料可以作為侵權的證據?
權利人可以提交的證據有兩類:一類是證明原告享有版權的證據。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涉及版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權登記證書、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另一類是證明被告侵權的證據。包括當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版權復制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
侵權行為應當怎樣賠償?
(1)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2)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3)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報刊、網站能否隨意轉載他人作品?
不能。對于報刊來說,作品在刊登后,除非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其他報紙、期刊可以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必須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對于網站來說,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來源:衡水市版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