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菏金罰決字〔2024〕26號)顯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因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利用個人保險代理人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保險條款費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被罰款35萬元。
同日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菏金罰決字〔2024〕27號)顯示,周國棟,時任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團體業務銷售總監,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利用個人保險代理人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保險條款費率行為負有責任,被警告并處罰款4萬元。
此前,5月1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披露的罰單顯示,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4項違法違規行為,被合計罰款595萬元。其中,總公司515萬元,分支機構80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金金罰決字〔2024〕13號顯示,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為:
電銷業務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應分攤至分支機構的費用未分攤;費用延遲入賬;會計核算不準確;向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報送的年度結算數據存在錯誤;未按規定保管電銷錄音資料;內控管理不合規;向未用自身資產抵押擔保的項目公司提供股東借款;違規投資人民幣結構性存款;保險資金運用制度、機制及系統建設不健全;委托投資干預受托人正常履行職責;投資信托計劃基礎資產超出保險資金運用范圍;償付能力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計算不準確;關聯交易及關聯方報告不準確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七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計罰款595萬元。其中,總公司515萬元,分支機構80萬元。
同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還對12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罰款。其中,對章力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盧凡警告并處罰款11萬元,對胡愛明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李潔警告并處罰款7萬元,對林晟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韓維警告并處罰款7萬元,對梁中偉警告并處罰款7萬元,對王波警告并處罰款7萬元,對孟曾梅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王超警告并處罰款7萬元,對呂丹丹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對鄭黨生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