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身邊不乏有因父母工作或家庭原因被委托給親戚撫養的孩子,有些孩子在親戚家一住就是好幾年。那么,在被委托人撫養孩子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


新疆和碩縣一女子義務撫養弟弟的孩子13年后,向弟弟和前弟媳索要撫養費。近日,和碩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撫養權糾紛案。


2008年4月,卡某和菇某的孩子蘇某出生。4個月后,卡某和菇某協議離婚,協議約定蘇某由卡某撫養,菇某每月支付撫養費。


卡某沒有固定工作,以打工為生。2008年9月起,卡某委托姐姐阿某照顧蘇某,并不定期向阿某支付撫養費。但孩子2歲后,卡某再未對蘇某盡撫養和教育義務。而菇某在離婚后就一直未照顧蘇某,也未盡過撫養義務。


卡某逐漸長大,阿某感覺有些力不從心,認為自己這么多年來幫助卡某和菇某撫養孩子,卡某和菇某應當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她多次找卡某和菇某協商補償事宜,均未果。


2021年底,阿某將卡某和菇某起訴至和碩縣法院,請求判令卡某和菇某支付撫養費1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被告卡某和菇某對蘇某一直未盡撫養義務,應當向盡撫養義務的阿某給予補償。此外,法官還征求了蘇某的意見,蘇某表示今后愿意繼續同姑姑一家生活。


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綜合考慮蘇某就學后教育費用有所增加及患病情況和兩名被告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法院判決卡某和菇某向阿某支付撫養費13萬元,兩人各承擔一半,蘇某繼續在阿某家生活。


法官說法: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但是委托撫養只發生撫養形式的變化,不產生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轉移或者變更。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更不能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


此外,自202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也作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與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聯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本案中,卡某因特殊的家庭原因未能對孩子蘇某履行正常的撫養、教育義務,而是將蘇某委托給姐姐阿某撫養,那么,卡某和菇某理應履行對孩子的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生有所養,養有所教,既是為人父母的權利,也是義務和責任。身為父母應多加關注孩子的成長,做到依法帶娃、合理教養。


編輯:姜長淼

來源:上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