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市全面貫徹落實《條例》要求,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日前,市生態環境局就我市排污單位做好持證排污、依法排污作出提示:所有企業須持證按證排污,違者必究。
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條件是:排污單位應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重點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位于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還應當符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于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特別要求;采用污染防治設施可以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自行監測方案的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符合國家自行監測規范。
《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放污染物。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條例》明確審批部門、申請方式和材料要求;明確審批期限,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和重點管理的審批期限分別為20日和30日,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內;明確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條件和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的具體內容。
目前,我市已實現所有行業排污許可“全覆蓋”,在此,市生態環境局提醒廣大排污單位,保護生態環境是政府、企業、公民的共同責任,依法申領、按證排污是法定義務,無證排污、違法排污必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