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衡水市安平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一起準駕不符還酒駕的交通違法行為。
當日21時30分許,一輛小型轎車駛向卡點,執勤民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當駕駛人下車后,民警便聞到一股酒氣,經詢問,駕駛人當即承認“喝了酒”。后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顯示為60mg/100ml,系酒后駕駛。當民警要求出示駕駛證、身份證時,駕駛人稱“沒帶著”。進一步核查發現,駕駛人張某僅持有E類駕駛證,屬于準駕車型不符交通違法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張某被罰款2050元、駕駛證記25分并扣留機動車。
2月21日,衡水市安平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一起準駕不符還酒駕的交通違法行為。
當日21時30分許,一輛小型轎車駛向卡點,執勤民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當駕駛人下車后,民警便聞到一股酒氣,經詢問,駕駛人當即承認“喝了酒”。后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顯示為60mg/100ml,系酒后駕駛。當民警要求出示駕駛證、身份證時,駕駛人稱“沒帶著”。進一步核查發現,駕駛人張某僅持有E類駕駛證,屬于準駕車型不符交通違法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張某被罰款2050元、駕駛證記25分并扣留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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