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審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助理、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張城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
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初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張城利用職務便利,在承接基酒供應業務、基酒價格調整、基酒賒銷、白酒外包裝材料采購、貨款撥付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18.762萬元。案發后,被告人張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其受賄所得贓款已追繳1398.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城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其家屬積極配合追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應予從輕處罰。法院遂對被告人張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兩百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城表示認罪認罰,服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