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某甲租賃某村集體土地47畝,租賃期十年,約定租賃期滿某甲把土地按原地形(原貌為白地,地上沒有附著物)交還村委會。雙方就以上土地租賃合同辦理了公證。然而在租賃期滿后,某甲只交回了路西24畝,剩余路東23畝未交回。村委會多次催告某甲應按期交還土地,但某甲卻以租賃期滿后村委會出租于他人,未與其續租,侵犯其租賃優先權為由拒不交還村委會土地,并要求村委會賠償其經濟損失30余萬元。某村委會多次催告無果后,于是向法院起訴,本案一審判決為某甲違約,應拆除地上附著物并將土地交回村委會。但某甲不服,上訴至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甲收到二審判決后,依然未按期履行交付義務,村委會向深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自立案執行以來,張久栓法官多次對被執行人某甲約談。張久栓向其講述本轄區內部分侵占村集體財產案例,侵占行為人在前期均不當得利,但后期都被法律制裁,有的侵占人被罰款,有的侵占人被入刑,并告知其如未按執行通知履行交付義務,本院將強制執行,對其采取罰款措施,如果由法院強制拆除地上建筑物,某甲應負擔拆除產生的費用。張久栓以教育手段為主,國家強制力為輔,雙向開展執行工作。最終某甲悔過自責,認識到自己不應侵占村集體財產,于2020年8月18日,在執行法官的監督下拆除地上建筑物,并將土地交還村委會。張久栓說,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期滿后,應按合同約定交付土地,否則面臨的只有法律制裁。


通訊員 尹鵬 記者 隋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