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長效機制,培樹公正、法治、誠信、文明的社會價值觀,近日,衡水市桃城區法院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并實施《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第七條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再次向衡水市教育局、桃城區教育局等教育主管部門及衡水市第一中學、衡水志臻中學、衡水濱湖新區志臻中學、衡水桃城中學、衡水順平中學、衡水陽光中學、衡水啟明學校、衡水匯龍中學、衡水英才學校、衡水志華實驗中學等轄區內所有相關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進行限制。
司法建議主要包含以下內容:首先,各相關學校在招生簡章中需載明“報名學生家長為失信被執行人者不得報考”;其次,各相關學校應當對所招錄學生父母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查,凡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者,一律不得錄取;再次,對已招錄學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經發現,應責令退學或轉校到公辦學校。自2018年桃城區法院首次向轄區內相關學校發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以來,桃城區法院逐年擴大司法建議書發送范圍,現已實現市區兩級教育局及轄區內11所相關學校全覆蓋。該建議發出后,2018、2019年夏季招生期間,均有多名失信被執行人為避免孩子上學受限,主動履行了法律義務,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桃城區法院此舉意在敦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家長主動履行法定義務,以免自己的失信行為波及無辜的子女,影響到孩子們的學習和生活,從而在社會范圍內強化法治觀念,倡導誠信風氣。望各位失信被執行人早日履行應盡義務,為孩子做出榜樣。
通訊員:張賀 記者:隋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