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污染舉報獎勵辦法》,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了《生態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根據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對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實最高獎勵1萬元


露天焚燒秸稈明確縱火人的;


排污單位拒不執行大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停產、限產或錯峰生產決定并能夠提供具體證據的;


舉報“散亂污”企業符合相關認定標準的;


建設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業,或被取締后擅自恢復生產,問題線索未被政府相關部門掌握的;


舉報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缺失,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舉報企業擅自停用、拆除、閑置或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偷排偷放污染物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的;


自動監控設備不正常運行或弄虛作假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的。


舉報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實最高獎勵10萬元


無經營許可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私自將危險廢物、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非法排放、傾倒、處置的或送交無資質的單位貯存、處置的;


利用暗管、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傾倒污染物的;


案件涉嫌生態環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并由公安機關立案的;


其他等通過舉報避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或協助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辦理等情形的,可對舉報人實施重獎。


參與有獎舉報應符合條件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實,舉報對象明確、詳細地址準確;


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屬首次舉報(以生態環境部門受理登記時間為準),且事先未被生態環境保護部門掌握或查處;


新聞媒體未曝光的環境違法行為;


舉報事項經衡水市生態環境局或所轄縣市區分局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責令改正或行政處罰等決定;


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同時規定,對于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誣陷他人或向被舉報單位、舉報獎勵發放單位索要財物,嚴重擾亂國家公務和舉報獎勵工作的,生態環境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衡水市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將對舉報人及其舉報信息嚴格保密,對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的受理、查處、獎金發放過程中通風報信、徇私舞弊、違規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存在下列情況的不予獎勵


存在惡意舉報、不正當競爭、刻意騙取獎勵資金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


舉報人存在妨害社會公共秩序、信訪秩序及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


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舉報或舉報事實不清、舉報對象不明,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線索不一致的;


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立案查處或尚在整改期限內未結案的;


舉報人系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


舉報人系新聞工作者,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線索已經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況的。

來源:生態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