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景縣人民政府了解到,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市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確保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經景縣縣委常委擴大會議研究,現結合該縣實際,制定《關于堅決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支持幫扶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十五條》(試行)。


該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  落實受疫情影響行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上級政策要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服務業企業及其它行業中小微企業,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蔬菜和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責任單位:縣稅務局、發改局、工信局)


第二條  加快出口企業退稅審理。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出口企業,依法依規加快退稅受理、審核速度,最大限度給予出口企業稅務支持。(責任單位:縣稅務局、發改局、工信局)


第三條  落實支持企業發展政策。對符合《景縣支持工業經濟發展及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十八條》《加快推進科技創新10條措施》等支持政策的企業、項目進行梳理,對達到政策條件的,加快審核進度,及時研究支持。(責任單位:縣發改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


第四條  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暫時面臨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我縣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同時,加強法律援助,及時處理因疫情而產生的違約糾紛。(責任單位:縣人社局、財政局、司法局)


第五條  允許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暫時面臨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疫情期間應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按規定經批準后,可延期辦理,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利益。(責任單位:縣人社局、醫保局、財政局)


第六條  鼓勵小微企業吸納就業。小微企業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由25%降至2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可給予小微企業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并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責任單位:縣人社局、財政局、人行、銀監辦)


第七條  加大信貸支持投放力度。對生產、運輸、銷售疫情防控重要醫用物資、生活物資的重點企業,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抽貸、斷貸、壓貸。(責任單位:縣銀監辦、人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八條  幫助企業解決資金周轉困難。對直接服務疫情防控或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積極協調上級金融機構,采取展期、續貸、合理延后等方式,幫助企業解決資金周轉困難。鼓勵金融機構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減輕企業資金壓力。(責任單位:縣銀監辦、人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九條  積極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協調上級金融機構,按規定落實降率、減息、手續費用減免等政策,減輕企業運行負擔,降低企業融資成本。(責任單位:縣銀監辦、人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十條  全力維護企業征信權益。對疫情防控期間,未能及時還款的企業,積極協調上級金融機構,為符合金融政策的企業辦理展期、合理延后等手續。對需要調整還款安排的,按政策予以調整,維護企業征信權益。(責任單位:縣銀監辦、人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  提升企業融資業務辦理效率。通過網絡金融大數據系統,充分利用手機銀行、微信公眾號客戶端等渠道,開展業務線上辦理,提高融資效率;對金融產品實行24小時在線發布,確保金融機構和企業實現有效對接、快速融資。(責任單位:縣工信局、銀監辦、人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十二條  鼓勵應急企業技術改造。支持傳統企業轉投應急產業、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應急產品,對新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按設備投資的獎補額度由5%提高到20%。(責任單位:縣工信局、財政局)


第十三條  開辟防控物資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對與疫情防控有關、需實行緊急審批的事項,特事特辦、即來即辦。積極引進防控物資生產項目,對新落地的防控物資生產項目,開工、規劃涉及審批的事項,開辟一站式全鏈條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的“綠色通道”,確保盡快生產。(責任單位:縣發改局、工信局、行政審批局)


第十四條  提高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獎補額度。疫情期間,應急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的技改設備投資標準,從1000萬元降低到500萬元,獎補額度從投資額的5%提高到10%。(責任單位:縣工信局、財政局)


第十五條  全力支持工業企業復工復產。在做好防控的前提下,組織推動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抓好原材料、重要零部件等方面的穩供保障,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煤、電、油、氣等生產要素供應,對重點工業企業開展全方位幫扶,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責任單位:縣工信局、發改局等相關部門)


該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暫定三個月。上級出臺相關支持政策,按上級政策執行。